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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4 保密
8.4.1 BFHB 对在其各个层次(包括公正性委员会、技术委员会、认证人员、审核员和技术专家、观察员等)从事认证活动时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的管理负责;向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提出要求,并与其签订《公正性及保密承诺书》。保密内容应包括:
(1) 除依照规定或法律要求之外,在认证过程中获证范围或客户信息未得到客户书面同意,不得泄露给第三方;
(2) 应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,由 BFHB 提供或在授权下,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,不得以个人身份提前告知;
(3) 从其他来源(如投诉人、监管机构)获得有关客户相关信息,应根据 BFHB 有关申诉投诉处理程序执行,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漏。
(4) 对违反保密承诺的 BFHB 工作人员,依法追究其责任,直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8.4.2 审核组成员承担认证工作前必须签署《公正性承诺及保密声明》,除法律要求或合同协议允许外,不得公开任何审核中获得的信息。
8.4.3 所有人员,包括委员会成员、合同方、外部机构人员或个人,除法律有要求外,应对从事认证活动时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。执行《信息保密管理程序》。认证人员遵守客户提出的合理的保密要求。
8.4.4 综合部对与认证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,在保管方面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外借或复制。BFHB 从事认证活动时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执行《信息保密管理程序》。
8.4.5 为了确保文件和相关记录的保密,综合部专门为其配备了单独的档案柜,派专人管理,并严格履行文件和记录的借阅制度。
8.4.6 综合部对保密执行情况负责,如有泄密情况发生,应指定专人组成调查小组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,并做出具体的处理决定。
8.4.7 BFHB 将拟对公众公开的信息提前告知客户。所有其他信息均应视为保密信息,客户自己公开的信息除外。关于特定获证客户或个人的信息,未经其书面同意,不应向第三方披露。
8.4.8 当法律要求 BFHB 或者合同安排(例如与认可机构签订的)授权提供保密信息时,除法律禁止外,BFHB 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有关客户或个人。
8.4.9 从其他来源(如投诉人、监管机构)获得的关于客户的信息应根据《信息保密管理程序》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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